警務處長盧偉聰表明,警方若有足夠證據,會考慮檢控被捕人士參與暴動罪行。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自公安條例於1970年修訂,納入參與暴動罪後,當局從未引用有關罪名檢控。

根據條例,若循公訴程序定罪,可判監10年;若循簡易程序定罪,可判監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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