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徐豪元因涉受賄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但2月3日上午,北京市高級法院對徐豪元受賄案作出二審宣判,考慮到其行為沒有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犯罪情節輕微。於是改判徐豪元受賄罪成立,免予刑事處罰。

據《財經》雜誌報道,在結束近三年羈押後,天津市消防總隊原政委(副軍級)徐豪元恢復自由。2月3日上午,北京市高級法院對徐豪元受賄案作出二審宣判,改判受賄罪成立,免予刑事處罰。

北京市高院二審認定徐豪元受賄金額仍為9.2萬餘元。徐豪元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

現年61歲的徐豪元曾在上海消防總隊任職多年。2010年1月,轉任天津消防總隊政委(副軍級)。2013年2月,徐豪元被刑事拘留。

檢方指控,徐豪元在上海任職期間,收受下屬王懷全贈送的手錶一塊,價值3萬餘元。收受消防裝備供貨商負責人周一民的「感謝費」6萬元。收受一家消防車輛生產企業負責人張某贈送的「感謝費」15萬元。檢方認為,徐豪元的行為構成受賄罪。

2015年9月,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徐豪元收受王懷全、周一民贈送的手錶和現金的事實成立,受賄金額為9.217萬元。檢方指控的徐豪元收受張某感謝費的事實,證據不足,不予認定。一審判處徐豪元有期徒刑5年。

一審判決作出後,徐豪元向北京市高院提出上訴。公訴方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下稱北京二分檢)也提出了抗訴。但北京市檢察院審查後認為抗訴不當,通知北京市高院,檢方撤回抗訴。

北京市高院的二審判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徐豪元受賄9.217萬元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且與徐豪元在偵查階段所作供述可以相互印證。受賄罪足以認定。但二審期間,《刑法》修正案(九)頒布實施,對徐豪元的受賄罪可認定為「數額較大」。考慮到其行為沒有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犯罪情節輕微。於是改判徐豪元受賄罪成立,免予刑事處罰。

《財經》記者獲悉,在二審宣判完畢後,徐豪元已離開看守所,同前來迎接的家人一起返回上海。

徐豪元的辯護人、北京市博審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博今對記者表示,在二審辯護中,他依然為徐豪元作了無罪辯護,但對於定罪免罰這一判決表示滿意,「我在二審辯護詞中提了《刑法》修正案(九)關於受賄罪量刑已改變的問題,二審判決表明我的辯護取得了成效」。

徐豪元擔任天津市消防總隊政委期間,曾多次指出天津濱海新區存在諸多重大消防隱患,要求對此進行查處。但時任天津市公安局局長武長順(已落馬)對此未予回應。

天津消防系統知情人士向記者透露,徐豪元的工作匯報材料由武長順批轉,在天津公安系統傳達。但武長順對於徐豪元指出天津消防系統存在的腐敗問題,以及天津存在的消防隱患不以為然,並在私下場合指責徐豪元這樣做是「不懂規矩」。

孰料徐豪元一語成讖。2015年8月,天津市濱海新區塘沽開發區一處貨運碼頭發生爆炸,傷亡慘烈,其中暴露出諸多消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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