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專員公署5月宣布主動調查政府對「新界豁免管制屋宇」(俗稱「村屋」)的消防安全措施規管情況,昨日公布結果,指港府自2006年起實施《新界豁免管制屋宇消防安全規定指引》(《消防指引》),以行政方式規管不受《建築物(規劃)條例》規管的村屋消防安全措施,指新建村屋如果在半徑30米的範圍,有超過九間村屋,都要開闢緊急車輛通道,而申訴專員公署報告表示,指引在2006年實施以來,地政總署認定有需要設有緊急車輛通道的建屋申請當中,只有不足一成個案能夠達標,其餘申請只是在新建村屋內裝設替代措施,如火警偵測系統及滅火筒等,所以公署批評此項規定已經「名存實亡」。

  重看消防處2006年發出關於村屋消防指引的通函,指在「漁灣於1995年發生一場火警後,當時的申訴專員就公共及私人屋宇發展闢設緊急車輛通道及安裝消防裝置一事,進行詳細的調查,其後提出多項建議,當中包括規定新界小型屋宇發展須闢設緊急車輛通道。有關規定於1997年實施以來,政府察覺到在一些鄉郊地區的申請屋址,由於受到地點、地形及土地業權等無法解決的因素限制,實在難以開闢緊急車輛通道」,故此一個跨部門,包括鄉議局代表組成的工作小組於2005年12月成立,「就緊急車輛通道的規定及實施,以及申請人所面對的困難,進行詳細探討並研究其他可行辦法」。小組研究後,決定將開闢緊急車輛通道的要求設在限定條件內,假如分區地政處接受申請人無法開闢緊急車輛通道,申請人須採用消防安全替代措施,例如自動花灑系統、火警偵測系統及滅火筒。

  起初有三成建屋申請人符合要求,由於可採用替代措施,到2011年起,全部個案都沒有開設緊急通道,主因是擁有通道的業權人不肯借出土地,於是接納新建村屋「退而求其次」的安排。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上有通融,下必服從,那就聽話選擇沒那麼費周章的替代措施好了,而在替代措施中,又以放一個滅火筒最簡易,申訴專員公署又指,留意到傳媒報道,部分村屋業主在取得當局發出的建屋完工證明(滿意紙)後,便把消防設備拿走或拆除,而消防處沒有為此執法,此外,指引又要求建屋申請人在村屋落成後,須派代表到地政總署參與消防安全訓練課程,而地政總署在審批代表時過於寬鬆,有申請人單以工作繁忙為由,便獲批由其他代表參加,惟代表受訓的人卻未必能夠在火警發生時,迅速到場使用村屋內的消防安全裝置。於是法例在七除八拆下形同虛設,若然發生火警,根本對救災毫無幫助。

  申訴專員公署判定,政府以《消防指引》行政方式,規管新界村屋的消防安全措施,未能為居民提供足夠保障,甚至增加消防及救護車駛近村屋展開救援的難度,而地政總署及消防處的監察工作亦未盡完善。「未盡完善」似乎是太客氣了,基本上是沒當一回事,大家隨隨便便走過場做齣戲,無人出聲,也不出大事故便天下太平,申訴專員這一踢,能否踢走攔路石頭,讓真有火警時消防救援不受阻,實在難表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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